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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1、行为依据
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2、法律法规依据
(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可点标题查看):
(2)财务制度
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矿业权评估中如涉及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强行性财务规则,应依据这些制度予实施评估。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
3、产权依据
“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矿业权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4、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主要是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它们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
5、规范标准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矿业权评估中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以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标准为原则,即应该使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6、取价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取价依据可以是:
(1)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
(2)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7、其他依据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市场信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