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估业务讨论
 
关于矿业权评估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处理办法的讨论

来源:陆缘衡                      作者:董通生 代普雪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2日颁布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称谓不完全一致,有的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有的称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本文按云南省的提法,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简称保证金),这些规定既是“绿色矿业”理念在矿政管理中的体现,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矿业权人的法律义务的具体化。它表明:“绿色矿业”不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每一个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2008年10月出版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评估过程中的处理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本文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具体处理办法,与同行讨论。
 

矿业权评估师:董通生先生

 

  在提出矿业权评估中如何处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冶理保证金的具体办法前,首先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当前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作一个简要回顾。
 

  第一,云南矿业产业发展到现阶段,矿山企业已不能回避必须支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这个现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内涵有了新的认识,已不能容忍矿山企业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对当地环境的肆意破坏。
 

  第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众多的矿山企业还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为一项自觉行动的现状,而强制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一项行政措施。在这一方面,民营、私营等小型矿山企业显得尤为突出。
 

  第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与矿山地理位置、开采技术条件、开采矿种等各种因素有关,差异较大,目前尚无可供借鉴的经验数据,各矿种开采设计规范也没有这方面的费用定额。

矿业权评估师:代普雪先生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矿山企业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是必然的,还是或然的?《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云南省,矿山企业(不含矿泉水、地热水开采企业)无一例外地都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即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是必然的,没有哪个矿山企业可以豁免。既然矿山企业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是必然的,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将这项费用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给予反映,将其作为一个参数,参与矿业权价值计算。
 

  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矿山地质环境炭复治理费用如何取值?如前述,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地尚无可供借鉴的经验数据,各矿种开采设计规范也没有这方面的费用定额。如何选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就成为矿业权评估中的一个实际问题。云南部分矿山设计单位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也遇到了这个难题,大多数情况下,参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保证金缴费计算标准,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取费依据。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较为妥当的办法。因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制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时,对所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做过测算,与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出入不会太大。进行矿业权评估时,参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保证金缴费标准,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取费依据,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值的偏差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假定笔者在前面两个问题中的论点是符合逻辑的,剩下的问题就是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如何处理保证金问题,即是否有必要将保证金也作为一个评估参数,参与矿业权计算?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证金分次缴纳,第一次必须缴足三年的,以后按年度缴纳。如果保证金也参与矿业权评估计算,就可能出现一个事件支付两次费用的情况,与矿业权评估的基本要求不相符,虽然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在评估期末可以返回给矿山企业,但由于矿业权评估中采用的折现率远大于企业存款利息,会因此虚增现金流出,降低矿业权评估值。假定在矿业权评估中只考虑缴存保证金,而不考虑矿山应当实际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则保证金制度就形同虚设,而变得亳无意义。
 

  综合上述,笔者建议:在矿业权评估中,不以保证金形式参与矿业权评估计算,而是将矿山企业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作为评估假设,在当前尚未取得足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经验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标准,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在生产期按年投入,作为管理费项下的一个子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参与评估计算。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返回到“评估业务讨论”列表
 
 
 
      推荐文章   
 
公司管理层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中小企业部就矿业权融资抵押相关业务进行交流 2010-9-7 10:02:31
公司学术委员会内部培训公开授课活动开课 2010-8-2 9:22:36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0-7-22 17:14:05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会审的通知 2010-7-9 16:34:0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0-7-5 15:41:24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启用“评估报告专用章”的通告 2010-5-10 15:25:45
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2010-4-8 16:28:10
我公司向旱灾区人民献爱心 2010-3-5 14:34:18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二OO九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成功召开 2010-2-12 13:45:49
公司领导出席《云南国土资源年鉴》首发仪式 2009-9-28 14:54:02
云南省矿业权评估有新规 2009-9-27 9:44:10
我公司参加首届中国昆明国际矿业合作论坛 2009-9-7 13:52:04
2009年第二期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课件 2009-8-4 13:06:58
周年庆典答谢会董事长致辞 2009-7-28 14:51:47
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周年庆典答谢会 2009-7-28 14:03:06
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昭通办事处成立 2009-7-20 17:34:02
陆缘衡公司09年继续教育暨评估技术研讨会 2009-6-25 11:04:35
云南矿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 2009-6-20 13:46:18
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问题初探 2009-6-20 10:21:36
关于矿业权评估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处理办法的讨论 2009-6-20 10:16:41
 
 
Copyright www.lyhpg.com All Right Reserved
网络备案号:滇ICP备09006713号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