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结合云南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或已有的矿业权在办理转让、延续、变更登记手续中补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价款评估;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股份的企业转让矿业权评估,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矿业权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1.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用。
2.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记录要求。
3.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
(二)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三)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2日内提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四)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当场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评估的矿业权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结果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无正当理由放弃公开选择结果的评估机构,半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对无正当理由终止已委托评估的,或受理的评估报告问题较多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发现评估报告有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取消评估机构在云南的评估资格,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六)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七)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
(八)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合同的履行。
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已明确矿业权人的,评估费由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人未明确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垫付评估费。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政府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211号)研究制定云南省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四、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可捆绑“打包”但原则上“打包”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五、每批公告的评估项目不应超过五个(包),同批次中签一次的评估机构不得参与剩余项目的抽签摇号。
六、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
七、云南省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涉及矿业权人在发文日之前已委托评估机构并已开展了实质性评估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报告受理时限可延至2009年11月30日止。矿业权人于发文之日后自行委托矿业权评估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评估报告,并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进行重新委托评估,造成损失的由矿业权人及评估机构自行负责。
附件:云南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参考)(点击下载)
矿山企业填报格式文件(点击下载)
评估公司或事务所填报格式文件(点击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陆瑞芳 0871-5747341 ,钱祥贵 0871-5747343 qxg07@163.com.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